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和保险人说明精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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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和保险人说明精选

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和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目录; 原告段某某为苏 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段某某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确认。 原告段某某驾驶苏0141557号拖拉机与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段某某另行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某 111 075元,并另赔偿王某某55 923.68元。判决生效后,段某某向人保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拒绝。原告段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未获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有垫付的医疗费14 500元、赔偿款55 923.68元、抢救医疗费2402.30元,合计72 825.98元。 故原告段某某起诉被告人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2 825.6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对于该条规定,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有不同的理解。人保南京分公司认为,该条规定的含义是“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段某某认为,该条款中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并无明确具体的含义,南京分公司将其定义为“医疗用药的范围”无法律依据。 ;一、不利解释原则;问题一:法院的判决在描述前述争议焦点之后即作出如下结论:“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涵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人保南京分公司的解释。”此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附: 英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共有 14 种: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须受尊重原则; 应从保险合同整体加以观察原则; 书写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印刷条款原则; 文法解释原则和保险单用语按其通俗的意义解释原则; 保险单用语可由其上下文确定其含义原则; 保险单用语按其表面意义解释原则和保险单用语须从宽解释原则: 尽量采用合理的解释原则; 保险单规定应尽量使之趋于一致原则; 明示条件优先于默示条件原则; 以后确定与原先确定的效力相同原则; 印刷字体不论大小; 效力相同原则; 不利的解释原则。;不利解释适用的逻辑;1、争议;;2、通常解释;3、“合理解释”;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分成五类: 一是公共条款 指记载保险险种共有的约定或法定事项的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保险标的等内容; 二是准权利义务条款 指那些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密切相关的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是权利义务条款 指直接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权利义务的条款,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缴纳保费、风险维持、及时通知、积极止损等义务和保险人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等义务; 四是释义条款 指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或其他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条款; 五是专有条款 指每一类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保险种类特有的、专门的条款;;;练习;;;二、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看法一:依你之见,“明确说明”是坚持程序性标准(司法解释),还是实质性标准(判例)? 程序性标准:符合保险实践:提醒阅读+回答询问 实质性标准:结果:无论保险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所涉条款提示以及解释,只要投保人一方主张没有理解所涉条款,法院几乎都会以维护交易公平为由判定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原理(保费与风险和成本;风险转移)而言,此种立场确是无法承受之重。同时,在合同条款涵义本身就不明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何能向投保人说得“明确”呢? 故,不能一味强调实质说明义务。;;看法四:在可能适用不利解释去有效解决问题或者必须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时候,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被滥用(司法现状)、不利解释原则被漏用 弱者保护: 缔约双方经济实力不等、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合同领域,追求实质公平、保护投保人已成为各国保险立法司法的价值目标(立法目的)。但是,法院却惯于以否定合同条款效力维护实质契约公平(变化中权利义务之关注) 维系保险技术品性: 保险产品是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保险合同条款是对这种技术活动结果的固化,保险交易因而具有浓厚的技术色彩。保险交易实质公平不仅意味着对弱者的倾斜保护,还应当包含对维护保险技术品性的关注。为此,尊重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就成为应有之义。 故对于维护保险技术性而言,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应当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予以维护。因此,作为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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