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基建工程施工确保防汛防旱及工程建设安全--2016.11建设局培训讲座精选.pptVIP

做好基建工程施工确保防汛防旱及工程建设安全--2016.11建设局培训讲座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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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建工程施工确保防汛防旱及工程建设安全--2016.11建设局培训讲座精选

做好施工导流工作 确保防汛防旱及工程建设安全 江苏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宋 玉 2016年11月 引 言 我省境内新一轮治淮、治太、区域治理、水闸泵站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水利工程相继开工建设。这些工程的建设将进一步完善、提高我省防汛抗旱和水资源保障的能力,但工程在施工期间,不同程度地对河道功能的发挥、周边地区工程的调度运用产生影响。 我省骨干河道一般承担着行洪、排涝、供水、航运、发电等多种功能,无论汛期还是非汛期,都要充分研究工程施工对流域、区域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 为保障全省防洪、除涝、供水、交通航运、水环境等安全,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各级管理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在建工程的施工导流工作,编制导流方案,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落实各项导流措施,确保防汛防旱及工程施工安全。 一、施工导流基本概念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三、典型案例 四、导流方案的编制 五、导流方案的报批 一、施工导流基本概念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为了使水利工程的各建筑物在相对干燥的地坪上施工,用筑围堰的方式来维护基坑,并将天然水流改道,使之引向预定的泄水建筑物泄向下游,即为施工导流。 一、施工导流基本概念 按河床位置分为: 1河床外导流:用围堰一次拦断整个河床,强制河水改道,通过河床外的导流泄水建筑物,如导流明渠,或是导流隧洞等,泄往下游河槽。 2河床内导流:用围堰先后分段围护部分河床,开放另一部分河床,天然河水通过预留的被束窄的开放河床,导向下游。也被称之为分期导流。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水法》、《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都有明确规定。 省水利厅、省防指有关文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3、《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水法》第三十八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在可研报批前应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工程建设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而施工导流设计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防洪、排涝、供水等调度,因此,施工导流方案应经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苏水规[2011]4号文件) 《关于做好在建工程施工导流工作的通知》 (苏防电传〔2011〕92号) 《关于做好全省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导流工作 确保安全度汛的通知》 (苏水建安监〔2013〕5号) ………. 二、导流工作的必要性 (二)我省防汛抗旱及供水保障的客观要求 我省水系呈网状,河道互相贯通,水利工程多而广,工程与工程、水系与水系之间彼此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特别是省管工程承担着全省的防洪、排涝、灌溉、航运等功能。某个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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