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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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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3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三) 第二单元 股东资格 【考点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例题2·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B卷)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选项C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3·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3年) 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C.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该公司的做法合法;(2)选项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合法;(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4)选项D: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4·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2014年) A.股东名册的记载 B.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C.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D.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答案】C 【解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考点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177)(2001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1.《公司法》的规定 (1)自愿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006年单选题)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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