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04.doc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04.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04

第四单元 经营者集中 【考点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59) 【解释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解释3】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2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所谓“2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2.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P460) 1.两阶段审查(2013年单选题) (1)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解释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解释2】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时限为:30日(初步审查)+90日(第二阶段审查)+60日(可能出现的延长)=180日。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审查时限为( )。(2013年) A.60日 B.90日 C.180日 D.210日 【答案】C 2.简易程序(2015年新增) 为了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降低集中方的合规成本,商务部于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凡符合该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根据该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另外,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解释】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考点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P461)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

文档评论(0)

10010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