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广播电视许可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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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播电视许可制度

广 播 电 视 法 规 与 职 业 道 德 第四章 广播电视许可制度 预习: 许可制度是各国广播电视法都规定的行业准入制度,是广播电视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广播电视实行准入许可制度的主要原因:(P116) 对于政府开办的广播电视机构或者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一般都由法律授权特许经营;对于商业广播电视服务,一般由法律授权监管机构进行分类许可。 我国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很多,主要分为三类:(P119)广播电视业务准入审批;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审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资格准入。 主要内容: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四、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许可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一)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设台主体资格 《条例》第十条肯定了县以上政府台体制:“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设立”,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由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开办和管理。这里说的电视台,包括了无线和有线电视台。 教育电视台,则取消了县一级:“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设立”。这里有两个限制,一是低于上述层级的广电和教育部门不得设台,二是上述系统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台。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一)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设台主体资格 为适应《条例》公布以后广播电视体制的新变化,2004年《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目前还没有法规、规章就设立集团或总台定出规范。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一)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2.关于设台条件 《条例》规定了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 微观方面: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②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③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④ 有必要的场所。 2004年《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有了更详细的规定:“(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P123) 宏观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总量、布局和结构。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一)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3.关于审批筹建程序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广电管理部门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统一审批权。除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设立外,地方设台,由达到设台主体层级的政府广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教育电视台,中央级的由国务院教育管理部门设立,经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台,由达到设台主体资格的政府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电部门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这就是先审批、后筹建的程序。《审批管理办法》有更具体的说明。 《审批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副省级以上的广播影视集团或电台、电视台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台,也要逐级申报由广电总局批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一)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3.关于审批筹建程序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后还要经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可投入播放。在许可证上,载明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电台、电视台必须按此制作播放节目,不得擅自变更,如需改变,必须另行审批。并且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改变台名、台标、呼号,增加减少节目套数或调整节目设置范围等申请审批程序作了规定。 《审批管理办法》对县级广播电视台的业务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节目、广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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