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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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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doc

二、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下陆区城市管理局 职权编码 124202045882285231-CF-03000 职权名称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下陆区城市管理局 职权依据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八)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责令改正; 2、依法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简易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决定—送达-备案-执行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移交,发现涉嫌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的应当回避。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调查终结报批责任: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告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逐级报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简易程序: 1、发现违法行为责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必要时制作陈述和辩解笔录; 2、决定责任: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送达责任:当事人签名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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