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进出口食品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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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进出口食品管理

十三章 进出口食品的管理 1 概述 1.1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以上述法律为基础制定的《进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管理机构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具体 由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部门和机构管理,分别是: (1)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 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 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 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 工作。 (2)下设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布于全国各 省、市、自治区,具体承担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35 个直属机构下辖350多个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检验检疫应用为主,着 重解决检验检疫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综合性、关键性、突发 性和基础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其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为进出 口食品质量安全提供关键性、基础性的技术保障和突发性事 件的基础支撑,同时承担相应的科研开发工作。 1.2 进出口食品的监管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食品添加 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 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2.1 进口食品监管制度 (1)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2)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3)完善的质量安全监控制度 (4)严厉的打击非法进口制度 1.2.2出口食品的监管 监管原则: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过程控制 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个模式,十项制度 一个模式:公司+基地+标准化 十项制度:源头监管三项;工厂监管三项;产品监 管三项;诚信建设一项 2 进出口食品的申报和检验流程 2.1食品进口流程 (1)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认可,代理商或经销商必 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 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 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 除企业要向国家认监委申请,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 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须经国家认 监委评估合格。 (2)进口食品收货人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 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 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 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 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 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则》之 规定。 (3)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上 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 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 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 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 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 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 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 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 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 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 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2.3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 报检单位、报检员的行为规则与法律责任 2.3.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1)概念 报检是进出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检机构申报,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 (2)报检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 书进行交接、结算的报检范围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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