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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辐射防护
放射性污染监测仪 Summary 放射防护工作至关重要! 放射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场所 人员 设备 准入 Summary 要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 首要-健全并严格执行法规和标准 关键-执行辐射防护安全评价制度,开展预防性监督 有效措施- 积极采纳安全技术,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运行安全率 重要环节-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重视-受检者的辐射防护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四类 (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核 建设项目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评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卫生行政部门对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评价书结构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北京市是每年校验1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了对放射诊疗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人员、设备、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要求。 管理人员(第19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设备检测 (第20条)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场所(第21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个人剂量(第22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第23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第25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事件报告(第32条) 立即报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 (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学监护 1. 职业健康检查(体检) (1)上岗前 (2)在岗间 (3)离岗时 (4)应急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规定了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和职业禁忌 放射工作人员每1-2年体检1次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必须到取得资质的机构 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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