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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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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3

第一单元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考点7】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P480) 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关上述企业相互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 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3)选项C: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4)选项D: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单元 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考点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P482) 1.合同的效力 (1)批准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未经批准的合同 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3)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解释】所谓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4)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以该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举证证明该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P483) 1.买方已付款、卖方不报批的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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