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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7
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33)(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
【案例1】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没有代理权。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如果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公司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考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P332)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
①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2)表见代理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虽然也在票据上签章,但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签章,还必须指明被代理人是谁,如果发生了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通过表见代理制度来实现;(2)无权处分中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票据权利,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链接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此时,并不构成代理。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1)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337)
1.票据的伪造(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解释2】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1)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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