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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程序的几个观点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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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程序的几个观点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程序的几个观点   乔瑞锋 袁伟建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关于管辖异议制度和处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法律理解和当事人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当事人滥用诉权,笔者浅谈几个观点:   一、原告和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张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主体。通常认为,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从而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局限于被告。理由是: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只有被告才有权提交答辩状:二是《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三是原告主动向法院起诉,应推定原告对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无异议;四是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第三人享有管辖权异议权。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全面,原告和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只是对“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所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就管辖权异议主体所作的明确规定。原告向某法院起诉后,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等原因,本案的审理法院变为另一法院。此时,对原告而言,可能同意另一法院受理,也可能不同意。《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在此情况下应该赋于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二是若是被告提起反诉,则本诉中的原告在反诉中就成了被告,此时,原告自然就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三是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案件的管辖权应依本诉确定。如果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另行起诉。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另行起诉时,他实质上是以原告的身份在行使权利,因而其管辖异议权的有无与前述原告的情形一致。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有可能被判决承担实体责任,故其从参加诉讼开始就应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的问题上,则根据其支持原告还是被告而享有管辖权。   二、管辖权异议审查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进行。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是受管辖权异议的性质制约的。因对其性质和审查范围的不同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1)、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理由有三:其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项程序性救济制度,其救济效果发生时案件仍处于程序审查阶段,尚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只限于形式审查。其二,这种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而管辖问题在我国纯粹是一个程序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的审查应当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权为限。其三,如果对管辖权的审查渗透实体审查的因素,则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案件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审理阶段”,这显然违背了审判的原理。(2)、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作实体审查。其理由是:法院对案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有赖于管辖权的确立,按照我国民诉法的立法精神,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因此,对管辖权的审查应当是实质的,这样做有利于审判的稳定和公正。(3)主张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因此对其审查当然以形式审查为主,但该项审查的目的地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为了保证法院正确地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辅之以一定的实体审查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当中,第(2)种观点显然违反了程序的有序性,造成了程序的不稳定,因而是不可取的;第(1)种观点从诉讼的阶段性要求这个角度来进行论述,虽然符合诉讼程序的有序性,保持了程序的安定,但形式审查有一定的局限性,有时需要审判人员作进一步的实体审查才能确定管辖权;第(3)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较好的准确把握管辖权,是符合民诉法精神和诉讼法理论要求的。   三、管辖权异议应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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