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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正式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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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正式文本〕

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关于无偿献血补助 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单位从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一次性补助,暂免征税。但单位应对各类职工补助建立规范制度。 2、关于住房补贴 (1)单位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记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符合房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币化分房)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部分企业所得税,可以经房管局批准后,一次性进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如果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先冲余额。 (3)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逐月按规定标准划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补充医疗保险 (1)按照市政府及人社局规定标准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征缴的、纳入全市医保统筹使用、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2)由单位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不能量化到个人,且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的,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3)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关于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1)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未量化到人,未实际支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符合医保部门大病医保范畴的,其发放的补助视同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出医保范畴的补助,或者职工人人都有的补助,在发放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关于差旅费津贴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行[2006]3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或地方财政部门的通知为准; 财办行[2006]30号: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①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③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的3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2014年起执行。以前年度政策解答执行至2013年底。) 6、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2013年度可作为免税基数的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56883元。在本解答发布前纳税人在2013年度内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部分可申请退税。 7、2014新政策: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1)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规定办法是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关于投资者(合伙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 2013年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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