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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通报的方式: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商品条码––委托方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 进口产品 1.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 2.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商品条码→集团公司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子公司 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伪造商品条码: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 企业名称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 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标注的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三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续展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注销期限问题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变更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关于注销的规定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四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转让的法律责任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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