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代知识串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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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代知识串讲

P23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区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差异性:延期申报并不意味着可以延期缴款,这个时候必须按照上年实际的或者预计的金额缴税; 延期缴款是应该按时申报,只不过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损失导致你没有足够的款项用来向税务机关缴款; 这一事项与后续的程序性事项结合是否可以作一个结合,即:如果延期申报经限期仍不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先履行它的“告知义务”,也就是它首先要让你责令限期缴纳,只有你在责令限期内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才可以核定征收,这个时候不履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罚,对它的处罚不满的可以向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这整个事项可以和实体法结合起来做一个综合考察,比如说,它给一个大题给大家,告诉你计算的各项税款,然后告诉你你没有按期申报,这个时候首先要求大家计算正确的税款,对不对?计算完了之后告诉你税务机关如何做的处罚规定,然后让你去判断税务机关在这种征税行为或者是行政行为中你的不合理之处在哪里?正确的处罚规定是什么?这个是不是把我们的实体和程序的一个结合呀,就结合在一起了。 P29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合并分立之后啊,之前有可以抵缴的税款,那我们大家把企业所得税联系起来,是不是分为两种情况啊: 第一种是一般性税务重组,对不对?那这种情况下,你有抵缴的税款不能抵免; 第二种是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时候有可以抵缴的税款,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合并的有一个公式:可抵减的净资产*最长期的国债利率;分立的:按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前可抵扣的税款,在这个地方进行一个抵扣。 这个是关于管理的概念性问题和后面的企业所得税的实体问题进行的一个联系。 P56 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对应税一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去掌握,很有可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的一个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时间过后你是否正常的履行了申报义务;没有履行的,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罚?处罚不对的纳税人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整个链条,大家把它进行一个串联。 P91 “营改增”联运业务的税务处理 简单归纳一下:联运业务发生的主体涉及到营改增的,它要买是一般纳税人要么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再这个时候一般纳税人发生联运业务,它的对象有两个:第一个是试点地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它一定可以拿到专票,对不对?1、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那里取得的专票,专票上显示的税款一定是11%的税款,有专票的直接进进项,那么它的科目是我们的“进项税额”,有票的会计科目一定是“进项税额”;第二种,2、那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的,大家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税按3%缴税,那大家想一想,11%和3%之间隔了九个点,这个时候如果按3%抵扣,那对于一般纳税人,它的税负是不是相当于“营改增”之前有一个大幅度的跃进啊,那这个时候哪,为了进行一个政策的衔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仍然按“价税合计”的7%进行一个抵扣,这个时候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仍然是专票,那么他对应的会计科目仍然是“进项税额”吧,那么大家注意,只要你取得的是专票,那么对应的会计科目一定是“进项税额”; 第二个是一般纳税人他从非试点地区是不能取得专票的,对不对?它一定取得的是非试点地区开过来的普通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注意,营业税原来对于我们的运输业联运业务是差额计税,因此在这个时候对于我们的一般纳税人也是差额计税,对不对?那我们刚才说了,有专票会计科目是“进行税额”,那没有专票怎么办哪?那我要抵扣,因为我计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里面,这个时候由于是差额计税的政策,因此抵减的税率是多少啊?11%吧,它跟我们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税率是一致的,只是计入的会计科目不一致,这三项要求大家区分。还有一种,这个一般纳税人它并不是由于联运业务,而是从我们的非试点地区也好,购买了某一项货物,为能把货物运抵我的企业哪,向非试点地区购买了一项这样运输劳务,委托运输单位把我购买的货物运输到我企业,这个时候的实质不是联运业务,不能差额计税,因此在这个时候你的运费要承接老的增值税政策,按照“价税合计”的7%进行抵扣,这个时候你的抵扣要计入的会计科目是“进项税额”里边,这是四种业务,那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它没有抵扣的说法,那不管是从试点地区购进还是从非试点地区购进的,统一的按照差额计税,这个时候的抵扣率直接是3%,会计上处理记到借方科目,小规模纳税人没有三栏,因此它没有销项和进项这种说法,直接记到你的借方科目,那贷方相应的是你应交的税款,借方是你可抵扣的税款。 那大家注意啊,对于我们的税代啊,它跟实务的结合,很可能要求你从税政的角度来比较改革前后它的税负差异,对不对?税负差异怎么比啊,把改革前的按照相应的税法规定计算它应纳的增值税,改革之后的再计算,两者的税额差异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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