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失业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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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概述 二、失业与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 四、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概述 (一)失业与失业率标准 1、失业 1982第13届国际劳动统计大会通过的《关于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和补充就业统计的决议》将失业者界定为: 在参照期内无工作,但目前能够工作并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某一特定年龄以上的所有人员。 2、失业率标准 失业率: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因素所决定。 失业水平:社会的失业人数与全部经济活动为数之比。 失业程度: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通常用失业的平均周数除以52周而求得。 我国政府正式公布的失业率以政府登记为基础的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 100% (二)失业类型 依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分为: 摩擦性失业:由于劳动力市场功能上的缺陷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 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周期性失业:周期性经济危机对就业产生的影响而形成的周期性失业。 失业者的意愿: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失业的表现形式: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 失业程度: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 失业期限: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 二、失业与失业保险 (一)失业与社会排斥 传统福利理论认为:收入的多少是衡量一个人福利水平的标准,对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可以改善其生活,从而提高失业者的福利。 (二)失业保险的功能 两大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 (2)促进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 (三)失业保险的界定与类型 1、失业保险的界定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 1911年12月,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 (2)任意性失业保险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失业制度的国家,于1905建立了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丹麦、瑞典和芬兰等国家 工会 (3)双重失业保障 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助制度。如德国、瑞士、荷兰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 (一)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一般在工薪劳动者中实行。 (二)基金的筹集 1.来源:雇主、雇员、政府 2.筹资方式:三方共担、其中一方或两方负担 失业保险基金的费率水平 失业保险属于短期支付类项目,一般采用现收现付制的财务机制。 失业保险费率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和对当前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的预测分析确定的。 (三)享受条件 年龄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原因条件—非自愿失业 期限条件 (1)缴纳保险费期限条件 (2)工作年限条件 (3)居住期限条件 (4)投保年限与缴纳保险费用叠加的复合条件 主观条件—有就业愿望 登记、接受训练和适当的工作安置 (三)失业保险金的给付 1、给付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曾通过了下列三条建议,作为各国制定失业保险津贴的准绳: (1)失业保险津贴的厘定,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但是,应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 (2)失业保险津贴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建议改为不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60%); (3)失业津贴有上下限。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给付比例: (1)薪资比例制 即失业救济金是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间上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据工龄、受保年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确定百分比计发。 (2)均一制:规定统一的、以绝对金额形式表示的失业保险津贴。 (3)混合制 3、给付期限 1)失业者连续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最长时限 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期为12个月内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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