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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教案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三、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四、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和金融关系
(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1、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的形式
⑴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⑵间接金融: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3、金融的产生条件
⑴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的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这是金融产生的前提;
⑵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⑶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1、概念
金融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2、含义
⑴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⑵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⑶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概念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功能
(一)本质: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发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
(二)特点
1、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
4、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三)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
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4、规范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6、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7、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一、渊源
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的渊源有:
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律性规章
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金融法律关系
概念及特征
1、概念: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
⑴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⑵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
⑶具有广泛性、多样性
⑷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多采用书面形式
(二)构成要素
1、主体: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
2、客体:货币、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产生: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变更: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叙发生了改变,从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
3、终止: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1、保护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构
2、保护方法:行政保护方法、经济保护方法、司法保护方法
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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