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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万才法学讲座教授设置办法.PDF
蔡萬才法學講座教授設置辦法
105 年 3 月 9 日104 學年度第2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 年 11 月 23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3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2 條
蔡明忠董事長為支持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下稱本院) 法學各學
門之研究與教學均衡精進,以期提升學術水準,每年捐款台大法學基
金會新台幣二百萬元,為期五年,並指定專款設置「蔡萬才法學講座
教授」(以下簡稱本講座) 。
第一條
本講座頒與之對象限於符合下列二款條件之一之人:
1. 法學研究或教學績效卓越之本院支薪專任教授。
2. 法學研究著有聲譽之國際知名教授,於本院開設課程者。
本講座給獎前五年內,任何一年度 (不問曆年或學年) 獲有學術講座
或獎勵,其金額合計達新台幣 (下同)五十萬元以上者,不得獲頒本講
座。
第二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獲獎之本院支薪專任教授,每年二人,以一年為
獲獎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算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由本講座致
送獎勵金各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並於當年八月及隔年二月平均分兩
次致送。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獲獎之國際知名教授,每年至多二人,於到達 本
院開始授課時,由本講座一次致送各三十萬元至五十萬。
第三條
獲頒本講座之本院支薪專任教授,於獲獎期間離職或借調者,喪失受
獎資格,未致送之獎勵金停止給予。
第四條
本講座每年由蔡明忠董事長指派之人、本院院長及本院代表共同組成
遴選委員會。其中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為推選委員。
遴選委員共五人,由本院院長召集之。
推選委員任期一年,由蔡明忠董事長推選二人,本院推選委員二人;
第一任本院推選委員由本院院務會議就本院專任教授或其畢業校友
(含改制前法學院之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 中推選之。第二任本院)
推選委員由第一屆依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獲獎之教授擔任,若有缺額,
由本院院務會議就本院專任教授補選之;以後年度之推選委員,亦
同。
遴選委員會應於每年六月前,秉持各學門均衡精進之理念,遴選下一
學年度之本講座,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報請台大法學基金會給予獎
金。
同一人,自受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受頒本講座。
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於任期內,不得獲頒本講座。
第五條
獲頒本講座之教授,於獲獎期間內,得主動向本院提出獲獎期間之學
術活動及研究成果分享,並在本院舉行公開學術演講,且於其名片上、
對外演說及論文上,載明為當年度「蔡萬才法學講座教授」。
本院應頒與獲獎人「蔡萬才法學講座教授證書」。
第六條
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獲獎人,不適用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
條第五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但得於授課期間內,主動在本院舉行
公開演講。
第七條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者,由當然委員召集全體遴選委員決議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九條
本講座設置以五年為期,期間自2016 年4月 27日至 2021 年4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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