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轩——关于夫妻两愿立候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2.pdfVIP

吴明轩——关于夫妻两愿立候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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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轩——关于夫妻两愿立候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2.pdf

法學教室/民事訴訟法 關於夫妻兩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 之監護(下) 吳明軒 (最高法院庭長) 壹 、民法修正前之狀態 貳 、民法修正之內容 參 、兩願離婚應具備之要件 (以上見本誌第四十三期) 肆 、子女監護之協議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 (以下簡稱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 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 ,或依職權酌定之」。其中所謂夫妻離婚,兼指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而 言 。在兩願離婚,必須具備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定之要件 ;否則,離婚尚未生效, 不生夫妻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之問題 。在判決離婚,必須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二條所定離婚原因 ,他方據以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經法院依其請求,為准予離 婚之判決確定 ,始生判決離婚之效力。 本條項前段所定 「協議」,專指夫妻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之協議而言,夫 妻以外之第三人不得為此協議 。又夫妻雙方為此協議之時期,應在兩願離婚或判決離 婚生效以後 ;在兩願離婚,夫妻雙方於訂立書面離婚契約,同時成立離婚後子女監護 之協議者 ,固無不可;惟須待該兩願離婚經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後 ,其中一方始得依 協議請求他方履行 。 關於夫妻所為離婚後子女監護之協議 ,其協議內容,不外監護權誰屬、子女監護 之內容及其方法 。關於子女之監護,或約定由夫妻之一方單獨任之,或約定由夫妻雙 方共同任之 ,均無不可。若約定由夫妻以外之第三人任監護之責,則為法所不許。其 約定由夫妻共同任監護子女之責者 ,關於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類推適用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 。關於子女監護之內容,包括保護教養之方法、扶養之程度 及由何方負擔扶養費用等項 ,如子女由夫妻之一方監護,並得約定他方與未成年子女 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一○五五Ⅴ參照) 。夫妻離婚並已為子女監護之協議者,雙方 均應受該協議之拘束 ,亦即應依協議所定子女監護之內容及方法履行,不得依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請求法院酌定 ,法院亦不得依職權酌定之。至該協議如有 不利於子女之情形 ,法院得依同條第二項將原協議所定子女之監護改定之,又當別 論 。 伍 、子女監護之酌定 夫妻離婚 ,無論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均得以協議定之。所謂 協議 ,實即契約,必須夫妻雙方之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始能成立。如夫妻未為協議或 協議不成 ,關於子女之監護,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一○五五Ⅰ後段)。關於子女之監護,必須夫 妻間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 ,始有本條項後段規定之適用。至法院依本條項後段酌定子 女之監護 ,究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抑或適用非訟事件程序?學者間爭議甚烈 。在實務 上 ,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得於婚姻事件程序(包括離婚 之訴)合併提起交付子女 (解釋上包括監護子女在內)非婚姻事件之訴。故在兩願離 婚 ,對於監護子女之爭議,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仍須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 決 ,不得依非訴訟事件程序行之。如嗣後法律修正,將此類子女監護事件劃歸適用非 訟事件程序之範圍 ,則應從其規定,自不待言。 關於夫妻兩願離婚後酌定子女監護訴訟之當事人如下 :一、由夫妻之一方起訴 者 ,應以他方為被告。二、由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未成 年人在內)起訴者 ,應以夫妻為共同被告(民訴五六九Ⅰ、Ⅱ參照)。在此訴訟中, 未成年子女既得自為原告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 訴訟能力之規定 ,似無訴訟能力。然在收養事件程序,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之養子女, 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亦有訴訟能力(民訴五八四至五八六);此項規定, 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所定否認或認領子女 、認領無效、撤銷認領及就母再婚 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準用之 (民訴五九六Ⅱ)。本於同一法律上之理由,在子女 監護事件程序 ,由未成年子女自為原告者,祇須其有限制行為能力,應享有完全的訴 訟能力 ,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之規定。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法院除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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