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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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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一、所有涉及的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所涉及的进口料件、进 料加工手册从本月开始无需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二、所有涉及的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2013 年8 月进行出口 退税申报前先到税务机关按照附件1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流程》进行计划 分配率的备案; 三、所有涉及的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计划分配在税务机关 审核通过后,必须将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计划分配率反馈结果读入申报系统后 再进行本月出口退税数据的申报。参见附件1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流程》 第三步。 相关政策: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 年7 月1 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 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2013 年7 月 1 日以 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 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 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一、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6 月15 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 册核销的企业,201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 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 年7 月1 日 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6 月15 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 1 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 年7 月1 日后首份进料 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 年7 月1 日以后进料加 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 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 )及其电子数据。 二、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 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 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 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 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 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 额。 三、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2014 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 月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 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 4 )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 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 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4 月20 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 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 2 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 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 际分配率反馈表》(附件5 ),交企业确认。 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 (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 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核对完成后, 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 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 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 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 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 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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