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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必看内容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讲结构:
本讲大纲中共安排了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开;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与内容。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 毛毛考资
【知识结构图】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对于这条内容,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一、对外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线进行领导。
二、对内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
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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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4】【2008年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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