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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全解
第十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十章 普通审理程序 第二十一章 证据1: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 (一)证据的意义 民诉中审理判断的框架 法律要件 法律效果 权利义务存否之确定 纠纷解决 要件事实 间接事实 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证据调查程序 证据:法院事实认定与知识获得的线索资料 证据调查程序:收集感受证据的程序 证据 (二)证据的概念 证据方法 证据资料 法官可以通过五官调查的有形物 调查证据方法所感知的内容 证人 证言内容 人证 当事人本人 陈述内容 鉴定人 鉴定意见 文书 记载 物证 物证 物的形状 证据原因:法官对事实形成心证的证据资料 证据能力:有形物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或能力。自由心证主义下无限制 证据力(证据价值或证明力):一定的证据资料有助事实认定的程度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证明要件事实与辅助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提出方法 法院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职责与权能;提出后是否采纳属于法院权限 证据 证明:法官确信的程度 疏明:大致确信的程度 证明:1.严格的证明:按照法定证据调查程序实施的证明 2.自由的证明:非依法定证据调查程序实施的证明 1.判决基础之主要事实以及关联事实的证明 2.认定职权调查事项的前提事实时;裁定程序中 二、证明的对象:要证事实 1、事实:要件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2、经验规则 3、法规 三、免证事实 1、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1)自认;(2)拟制自认 2、对法院而言显著的事实:(1)公知的事实;(2)职务上显著的事实 (一)自认的意义与要件 1.于己不利事实的陈述 2.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的陈述 3.口头辩论或辩论准备程序中作为辩论的陈述 证据 1.于己不利:证明责任说;败诉可能性说 2.先行自认 3.当事人询问中的陈述不构成自认 (二)自认的对象:要件事实 ?思考: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是否构成自认? (三)自认的效果 1.对法院的拘束力:审判权排除效 2.对当事人的效力:不可撤回效 ?哪些情况下可以撤回 四、自由心证主义 cf 法定证据主义 1.根据 2.内容:证据调查的结果+辩论的全部状况 ?思考:违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判例 学说:通说+多数说 3.证据共通的原则:证据申请的撤回 证据申请 证据调查开始 结束 证据契约 证据 4、自由心证主义与上诉:事实认定违法 (1)证明说明违法 (2)经验规则违反 5、心证形成的程度与样态 (1)程度:高度盖然性的确信+历史的证明 (2)样态:事实上的推定 ??间接反证:构造与功能 第二十二章 证据2:证明责任与证据调查程序 一、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意义 (二)客观的证明责任(真伪不明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的败诉风险)与主观的证明责任(抽象的证据提出责任;举证的必要性) 1.客观证明责任的机能:当事人实施诉讼的指标+法院诉讼运营的指标 2.负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能够胜诉,必须证明负担证明责任的事实。改行为责任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其主要目的解决起诉伊始谁具有举证的必要性。 (三)本证与反证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利益衡量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 (三)证明责任规范说:权利根据、权利消灭、权利障碍、权利行使阻止 三、证明责任转换(倒置) 与通常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让对方当事人对反对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妨害 四、法律上的推定与证明责任 法律上的推定是为了减轻举证负担的法律技术: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 证据2 1.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证明责任转换 2.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二、证据调查程序 (一)通则 1.通过证据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程序 2.流程:A证据申请 B证据采否 C实施证据调查程序 A:申请的方式:要证事实+特定的证据方法+具体明示两者之间的关系(举证目的) 申请的时期:适时提出主义 申请的撤回 对方陈述机会的保障 B证据采否:证据裁定 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例外:申请不合法、免证事项、无关、毋庸 ?唯一的证据方法例外:违反双方对审主义原则;但例外也有例外(未交费、错过时机、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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