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本国家级村镇生态示范创建0729-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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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本国家级村镇生态示范创建0729-1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与考核管理要求 王夏晖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2010年7月29日 适用范围: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 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要求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证明材料);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自2012年起开始执行)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命名或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规划编制说明(基础资料、具体说明) 规划文本(政府审批) 图册(区域背景、功能分区、工程布局等) (1)自然环境现状和社会发展状况 (2)环境变化趋势预测分析 (3)规划目标与指标 (4)生态与环境功能区划 (5)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规划 (6)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7)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8)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规划 (9)声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1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规划 (12)目标可达性分析 (13)工程方案与投资估算 (14)保障措施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 。 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 。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经常出现问题的环节!) 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 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社会经济发展(6项指标) 城镇建成区环境(11项指标) 乡镇辖区生态环境(9项指标) 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按照转变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思路的要求,将原《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对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建设指标进行了修改,突出建设内容,侧重建立长效机制,明确部门职能,强化各省级环保厅(局)监管职责; 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工作,适当弱化经济指标考核;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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