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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要点整理
审判程序概述
一、审判独立原则
二、公开审判原则
三、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四、不告不理原则
五、不间断审理原则
六、一事不再理原则
七、上诉不加刑原则
→其中:
不告不理原则的含义
1、公诉案件要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
2、自诉案件要经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依法起诉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经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
带民事赔偿
不告不理原则同告诉才处理的区别
? 不告不理 告诉才处理 适用范围 公诉、自诉案件 法律特定的自诉案件 审理范围 不影响法院审理范围 限定法院审理范围 归属 审判中遵循的原则 对某些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具体规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得再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予审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一)独任庭的适用
1、对于罪行较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公诉案件,如果案情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3、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合议庭的适用
(三)审判委员会任务
(1)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3)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一审程序
一、第一审一般程序的普通庭前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审查内容 2、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告知被告人准备辩护
3、发出开庭通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法庭审理程序
(一)法庭审判采取开庭的方式进行
(二)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
3、讯问被告人
4、向被告人发问
5、出示、核实各种证据
(三)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的内容
2、法庭辩论的顺序
3、辩护人拒绝辩护或者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1、评议
2、宣判: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宣判的具体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5)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6)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8)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第一审一般程序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1、公开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以下情形例外: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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