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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纳税评估辅导要点
担保公司纳税评估辅导要点 一、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节内容摘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 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担保公司相关法律规定 经营范围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二、担保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 1、会计制度: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所有担保企业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 2、会计科目简要介绍 (1)1201 应收担保费 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2)1231 应收代偿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3)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比例存出的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保证金时,按存出担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存入银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4)2141 存入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5)2192 担保赔偿准备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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