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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列之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2014年8月21日) 案例4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另外,邓尚艳在禅城劳动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邓尚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才由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 故禅城劳动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尚艳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被告根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规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Tankertanker Design 工伤案例 工伤的含义及认定 什么是工伤? 工伤,就是因公受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工伤认定(7+3+3) 七种情形 不认定为工伤 推行奖励机制 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 三种情形 三种情形 工伤的含义及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的认定标准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的含义及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含义及认定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 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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