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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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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要点

(二)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特征及认定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由两类人构成: 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次要的教唆犯; 另一类是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的实行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的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及认定 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即在他人的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次于从犯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2、如何理解胁迫 胁迫,是指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精神受到一定程度强制的或者威逼下,但行为人又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不属于胁从犯: (1)行为身体受到完全强制,彻底丧失意志自由; (2)符合紧急避险的不成立胁从犯。 实践中,如有人持枪威胁,要被胁迫人将一座铁路大桥炸毁,是否是胁从犯或者是紧急避险或者是主犯? 胁迫的分类 (1)重度胁迫 以死亡相威胁,不能阻却刑事责任,但可以免除处罚; (2)中度胁迫 以伤害相威胁,应结合案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轻度胁迫 以损害财产或者揭露隐私威胁,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的主要特征: (1)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即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就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 (3)就教唆对象而言,行为人所教唆的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的认定 认定教唆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对教唆犯,一般应当依照他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 其次,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人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罪名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最后,当教唆犯提示几种具体犯罪让被教唆人选择实施其中一种时,对其一般应按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定罪。 3、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9条对教唆犯规定了以下三个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 a、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 b、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 c、被教唆人虽然接受教唆,但所犯之罪并非被教唆之罪,且二者不存在部分重合关系的。 第四节 共同犯罪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 1、共同犯罪的未遂问题 (1)实行犯的未遂:一是结果犯的未遂; 二是行为犯的未遂。 (2)教唆犯的未遂 (3)帮助犯的未遂:一是帮助的未遂; 二是被帮助的未遂。 2、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1)单独实行犯的中止 (2)共同实行犯的中止 (二)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1、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 2、教唆犯与实行过限 3、帮助犯与实行过限 (三)共同犯罪的片面共犯问题 1、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备全面的共同犯罪故意。 2、片面共犯:又称单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虽然指向同一目标,其内容也相同,但他们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其中的一方意识到自己在和别人共同实行犯罪,而 另一方全然不知的情形。 案例、甲追杀丙,丙慌不择路进入一体育馆,乙远远看到此情况,偷偷将体育馆出口处的门锁上,甲将无路可跑的丙杀死。 (四)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 1、身份问题对共同犯罪定罪的影响 2、身份与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 如果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而法律规定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应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那么该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效力是否及于没有该特定身份的人呢? 3、内外勾结之犯罪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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