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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2章微观规制法07
第二章 微观规制法律制度 五节 第一节 微观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简答) 1.性质不同 垄断行为:限制和排斥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排斥竞争而 是竞争的过度 2.规制程度不同 垄断行为:不被国家绝对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绝对禁止 3.行为的主体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经营者 垄断行为主体:经营者 国家机关和组织 4.后果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损害竞争对手、不直接或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垄断行为: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危害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三)+(一)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西方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政策方法传统上划分 结构的(structural)方法 行为的(behavioral)方法 这些方法是维护有效竞争的基本方法。 反托拉斯政策在两个方面影响厂商的行为: 结构修正 行为修正 1. 结构主义 使市场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垄断状态如超过了理想的结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 主要涉及独占;合并 弊端: 1)可能损害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或使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限制 2)一大批缩小某些企业规模的解散法令会对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破坏性的冲击 2.行为主义 不以经营者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是以其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适用的主要原则(简答) 1. 本身违法原则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和垄断行为的性质本身作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判断,而不考虑该结构和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如:价格固定,市场划分,交换价格信息,联合抵制等高度限制竞争的行为 对竞争“赤裸裸的限制”(导致低产量和高价格) 利弊分析 利:1)维护法律规定的安全价值 2)节约资源。 弊:1)可能带来不公正的判决 2)对本身违法的解释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本身违法原则的基础是假设,假设与事实间的吻合不一定完善。 2 .合理原则 垄断行为有合理与否之分,只有在企业谋求垄断,并通过不合理的方法实施其意图,造成对竞争对手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方属违法。 利:灵活性、合理性 弊:1)不确定性,调查费用高,操作性差 2)增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公共政策者产生错误和滥用行为的危险 3 .惩罚性原则 《谢尔曼法》规定3倍损害赔偿 国外适用除外范围的规定3) 1)国家垄断 2)自然垄断 3)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和充分竞争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规范和促进竞争原则 4.遵守商业道德原则 概念: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仿冒竞争对手的行为4)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3)名称混同 4)虚假的商品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构成要件:3 A.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B.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即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C.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需要指出:并不必须要求仿冒行为实际产生误认误购的后果,如果一般公众以普通注意力就足以引起混淆、误认,便构成仿冒要件。 [例1]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于省内知名,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4)虚假的商品标识 包括:3 伪造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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