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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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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行为”修改方案
作者: HYPERLINK 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31
序号修改
1、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概念”改为“一、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概念”,2、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改为“二、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点”版块修改要点
原文修改为:“二、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行为概念与表现形式、行为要点。“
概念
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行为。
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规定,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视为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
3、行为要点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确实存在。这是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区别。
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第三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三、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 HYPERLINK /Products/view/50a9a379c7836 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礼道歉等,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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