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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提要 本文在描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现状的基础上,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分析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基金项目: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256)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外财务欺诈案的频频曝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备受质疑,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国际性重大课题。尤其在2002年安然事件及世通财务舞弊案相继发生后,美国国会紧急出台了《萨班斯法案》,其中404条款要求管理层签署财务报告前应确认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师也应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评价报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作出了类似要求。2006年6月和9月,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2008年7月,财政部会同四部门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但上述规定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本文在描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披露质量的因素,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虽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等等,但披露实务中存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浮于表面,对实质性内容不够深入;同时,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比较上,由于缺乏一个标准或规范,使得很难在同行业及行业间比较信息、披露质量。此外,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目前,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主要是由监事会进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很少。由此可见,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地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内部控制规范不具体。虽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发表意见,但是仅要求披露“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公司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的具体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这样容易造成披露的形式化,信息含量小。实际上上市公司的披露都以正面评价为主,甚至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报告前后矛盾。
2、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具体内容。这使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披露的形式缺乏统一要求,这不仅使上市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更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应付敷衍,不披露具体的信息。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当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依靠于监事会报告,而没有规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董事会和治理当局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最为熟悉,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价,同时,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报告给投资者也是董事会和治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一部分,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实际上是向委托者证实其受托责任。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应该是董事会,监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所负责任的性质与董事会应有所不同。
(二)内部因素
1、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内部控制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股权结构、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董事长是否兼任等。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权结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国家股比重很大,这种股权结构往往导致国有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股东对企业经理人的监督流于形式,并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代理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公司“内部人”往往不愿为利益相关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
在独立董事比例因素的研究上,独立董事比例的增加,加强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增加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独立董事比例增大能提高财务信息的监控作用,并减少经理层隐瞒信息的利益。
总经理董事长两职兼任时,董事长的职权过大,往往能压制其他独立董事或股权人的监督权利,从而通过减少信息披露以“遮盖”某些可能损坏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现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程度较低。
2、公司盈利能力。当上市公司预期经营业绩较突出时,更愿意披露信息。这可以通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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