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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管理规定
附件1: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第三条(概念及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实施中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使用土地和建设活动中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等,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第五条(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重点是建设工程开工前放样复验、建设中检查±0、结构到顶、竣工后规划验收环节;
(二)建立和推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参与规划竣工测绘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诚信体系;
(三)按照《条例》规定,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行为发生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建设单位(个人)向原发证部门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许可事项进行建设。第七条(放样复验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并进行现场放样检测后,应当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放样复验。
在申请放样复验时,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第八条(申请放样复验报送材料)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申请表》;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界报告资料;
3建设用地定界资料;
4《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
5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6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放样复验申请的受理)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后,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自收件之日起受理;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放样复验的结果)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后,经复验合格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同意开工。
经复验不合格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放样复验申请。第十一条(放样复验的期限)
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后,对住宅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样复验工作;对非住宅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样复验工作。第十二条(建设中备案)
建设工程在完成基础建设、结构到顶建设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分别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上海市建设工程±0检测成果报告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结构到顶检测成果报告书》,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情况备案核查的依据。第十三条(竣工规划验收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第十四条(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报送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原件);3、《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图)(验收现场提供原件)。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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