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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行规》第7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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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行规》第7章

调车工作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27条 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替换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 作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机车和熟悉车站设备及作业的司机担任。 第28条 调车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一、调车区可根据调车作业任务和线路配置等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划分: 1.纵向划分:按纵向分别固定线路划分调车区; 2.横向划分:按车站指定地点划分调车区,但中间必须划出不少于30m的安全区并设立标记。 二、在一般情况下,每个调车区只准一台调车机车按固定范围进行作业。 三、划分调车区确有困难的车站或必须两台机车在同一区内作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的措施,列入《站细》。 第29条 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技规》第219条) 一、越区(转场)前,调车领导人须先将越区(转场)的时间、地点、辆数及有关事项,与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联系,取得同意后,向本区(场)的有关人员布置。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在同意邻区(场)越区(转场)后,应及时向本区(场)有关人员布置。 二、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应按本区(场)调车领导人的布置,停止相抵触的作业,并准备好进路。 三、越出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在接到进入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进路已准备妥当的通知后,方可通知本区(场)调车长指挥机车越区(转场)。 四、划区(场)的车站,不论有无固定信号设备,应根据车站具体情况制订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列入《站细》。 第30条 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 为保证调车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车作业应按《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执行,并就贯彻《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补充如下: 一、调车组应建立下列制度 1.对号交接班制度:按《站细》规定的交接班内容,对号交接线路存车辆数、停留车位置、调车工具、防溜器具和有关注意事项。 2.作业前准备制度:按规定试验好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每批作业前,要布置好计划,检查好线路和存车,分配好制动人员,以及做好拉风、摘管、选闸、选鞋等准备工作。 3.分工包线制度:按分工包线检查线路、存车、车辆防溜和进行制动等工作。 4.调车工具管理制度:对铁鞋、叉子、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等调车工具,要放置固定地点,专人负责保管。 5.联劳协作制度: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在工作中要相互协作,搞好联合劳动。 6.班后总结制度:每班工作完毕后,要及时总结本班生产和安全以及红旗交班情况。 二、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仍按《技规》和《行规》第113条的规定执行。 第31条 借用固定线路的规定(《技规》第218条) 一、临时借用固定线路,一般应在该批作业完毕后,恢复固定使用,最迟应在交班前恢复。执行有困难的车站,可在《站细》内补充规定。 二、因借用固定线路而变更原计划的线路停留车顺序时,必须事先得到调车领导人的同意。 第二节 领导和指挥 第32条 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 一、调车作业,每台机车只准由一个调车指挥人指挥。 二、未设调车长或调车长担任其他调车工作的车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由车站助理值班员或胜任人员(是指经有任免权的单位考试鉴定合格的人员)担任调车指挥工作。 第33条 工程线、工务机械段基地调车工作的规定 一、工程线、工务机械段基地(包括工程、大修专列)的调车作业,由本单位机车和调车人员负责进行。在本单位确无机车的情况下,可联系有关站或报请路局安排机车,但调车指挥和作业仍由本单位负责。如确有困难时,报告路局作出安排。 二、工程、工务部门的调车指挥人,须委托车务段、直属站进行培训,经考试鉴定合格后,由工程、工务部门任免。 三、有关调车计划的编制与传达,调车作业的指挥和车辆交接办法,线路长度、坡度和速度,对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以及利用工程、工务部门机车协助车站调车等办法,应由工程、工务部门与车务段、直属站共同签订协议,报路局备案;属长期性作业的,并应列入《站细》。 第34条 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一、企业、工程局的车辆,应在车站固定的线路上进行交接。有关交接地点、交接办法,以及企业、工程局机车进入车站作业时,调车计划的布置、调车作业的指挥、调车速度、指定的作业线路等,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车务段、直属站与企业、工程局根据路局(机务、运输处)的过轨批复签订协议,报路局核备,并列入《站细》。 未签订协议,禁止企业、工程局机车进入车站作业。 二、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作业时,应受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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