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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因和被上诉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9746-1-1.html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柳市民三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涛、韦泓涓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维担任记录。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韦雅扬和被上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于1971年11月经国家分配至某公司工作,1986年9月10日与某公司签订《离店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某每月向某公司交纳承包金及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及教育费等,某公司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该合同一年期届满后,王某某与某公司继续延续合同。1992年8月15日,某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补交承包费的通知”,催告王某某于1992年8月22日前向某公司补交所欠的承包金612元,福利费、工会费及职工教育经费784.65元,共计人民币1396.65元,并及时与某公司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否则,过期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除名。1992年9月1日,王某某向某公司补交清上述款项,与某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1992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止;王某某离店承包,每月按工资总额45%上缴劳动保险金和企业管理费(即每月交73元),承包期内,不能享受福利待遇和调资升级;离店承包经营,仍绝对服从某公司党政领导,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王某某在离店承包期间一切违法违章行为及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其它后果,均由王某某全部负责;王某某务必逐月交清承包款项,连续拖欠三个月不上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某公司有权对王某某除名论处;合同届满后,王某某在三天内回单位报到,听候某公司分配安排工作,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满30天单位给予除名处理。上述合同届满后,王某某于1995年2月28日与某公司补签《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5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王某某离店承包,每月上缴劳动保险金和企业管理费170元,只享受调资升级,不享受福利待遇;其余内容与1992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书》内容相同。合同履行后,王某某尚差承包金1240元未向某公司交纳,经某公司多次向王某某催讨,王某某于1996年4月4日向某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某公司承包费壹仟贰佰肆拾元)。注1995年承包金。本月30前交清,到期不交,依自动离职处理。此据,1996年4月4日,王某某”。逾期后,王某某一直未向某公司补交所欠的承包金。1997年9月,某公司按柳城发(1997)37号进行改制,成立股份制合作企业,某公司单位55名职工均按政策规定出资购股成为股东,王某某既不出资购股,亦不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至1998年4月止。2007年7月18日,王某某到某公司处领走其个人档案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王某某因病于2011年8月18日至10月17日及2011年10月17日至21日期间,在广西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人民币298480.09元,于2012年1月5日病逝。2012年6月18日,王某某的妻子即刘某某向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即某公司主体不适格,而于2012年6月20日以柳城劳人仲字(2012)第47号文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饮食公司支付王某某医疗费298480.09元、待岗生活费10万元、死亡丧葬费10614元、一次性抚恤金21228元。另查,王某某生有一子王某某、一女王某某,均表示放弃因王某某的死亡而转由其二人应该享受的待遇,并放弃继承王某某的遗产(待岗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在七十年代初期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分配到某公司处工作,八十年代中期根据当时形势发展,于1986年9月10日自愿与某公司签订《离店承包合同》,尔后又分别于1992年9月1日、1995年2月28日与某公司继续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书》,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王某某是劳动者,某公司是王某某的用人单位。但王某某在履行于1995年2月28日与某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书》时,违反了合同书关于“王某某务必逐月交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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