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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莞籍学生异地中考政策解读(2013–04–22修改稿).docVIP

东莞市非莞籍学生异地中考政策解读(2013–04–22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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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莞籍学生异地中考政策解读(2013–04–22修改稿)

非莞籍考生在莞参加“异地中考”对在莞报考普通高中的资格认定进行了微调报考普高资格2013〕6 号”文件,2013年我市非莞籍考生: (一)、报考普高必须符合条件4月28日前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受理时间: 2013 年的申请受理时间为:4 月8 日至4 月28 日(节假日除外)。 二、非莞籍考生2013年后在莞参加“异地中考”报考普高的条件 (一)、2014年需满足的条件: 随迁子女具有东莞市初中阶段两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东莞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在东莞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在广东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一年或以上。 (二)、2015年需满足的条件: 随迁子女具有东莞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东莞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在东莞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在广东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两年或以上。 (三)、自2016年及以后,除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住所需要满足“三个三”条件,即:必须具有在莞初中阶段三年学籍并持有在东莞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在广东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或以上。东教基〔2013〕9 号 (一)、“具备合法稳定职业”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 1、申请人目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认定为符合“具备合法稳定职业”及“依法缴纳社保”两项条件。申请受理时,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镇街社保部门负责审核。 申请人目前在本省外市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受理时需提供本省外市的参保证明(固定样式)及在本市合法稳定工作证明材料。本市合法稳定工作证明材料可以是以下几种材料之一:本市劳动合同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中,参保证明由镇街社保部门审核,劳动合同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镇街工商管理部门审核。 工商营业执照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①夫妻一方在莞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认定夫妻双方均符合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结婚证; 夫妻一方在莞开办有限公司的,可认定夫妻双方(含全体股东夫妻双方)均符合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结婚证; 夫妻一方在莞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认定夫妻双方均符合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结婚证; 社会保险: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中,社保保险指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大险种,五个险种中目前参保任一险种均可认定为符合资格。按目前条件设置,对缴纳社保年限不作要求。 目前参加农村医疗保险,亦可认定为符合资格。 1、申请人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出租屋租赁合同及出租屋租赁证证号,经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可认定为符合居住在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申请人居住在住宅类的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镇街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可认定为符合居住在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申请人居住在自建房屋,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土地所在地管理区(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予以认定,可视为符合居住在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认定证明,由当地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申请人居住在工厂企业宿舍的,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明》(固定样式),需工厂企业加盖公章,经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可认定为符合居住在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申请人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时提供目前有效的本市居住证原件(提供受理回执无效)及复印件,经镇街公安部门审核,可认定为符合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条件。按目前条件设置,对居住证办理年限不作要求。 申请人子女在我市初中就读的,申请受理时提供《学生就读情况证明》,经我市积分制业务信息系统从符合学籍条件的学生名单中(名单由市教育局提供)筛选匹配成功后,可认定为符合子女在我市初中就读年限条件。对于部分姓名与学号无法对应或者曾改名的情况,系统将分发至镇街教育部门审核账号,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通知镇街教育部门进行手动审核。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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