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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企业家协会章节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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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企业家协会章节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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