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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怎样应对南海仲裁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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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怎样应对南海仲裁案

中国应该如何应对南海仲裁案 作者:左希迎 如果不计网民,仅仅将7月12日以来的知识界舆论进行分类,不难发现,对南海仲裁案的理解主要来自三种视角:第一类以新闻媒体为代表,更多是对现状的报道和评估,这一视角往往夸大南海仲裁案的威胁与后果,这反映了新闻媒体的一贯模式。第二类以国际关系学界为代表,更加关注应对策略,往往过于侧重应然的因素。第三类是国际法学界,更多关注仲裁案的程序性问题。 南海问题错综复杂,利益盘根错节,对于仲裁案,每个国家、每个人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南海仲裁案就像个棱镜,折射出了不同颜色的光。如果回到南海仲裁案本身,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两个维度都不能忽视,问题是,在中国“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上,国际法的维度缺少了现实操作的基础。 事实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四类法庭可以审理海洋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照争端一方要求发起仲裁程序的仲裁法庭,以及按照特定争端组建的特别仲裁法庭。其中,根据第二八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也就是说,即使中国不同意,菲律宾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有权利通过仲裁法庭提出仲裁程序。 当然,中国也是有权利不接受仲裁程序的。根据第二九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已经依《公约》第二九八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私法或仲裁管辖。从这一点来看,菲律宾要求国际仲裁,在程序上并不合法。 国际法上存在的这种困境促使我们思考三个问题: 第一,国际法的限度。根据以上分析,《公约》事实上存在诸多可供各国按照自我利益解读的空间。如果单纯依照国际法来解决南海这么复杂的国际争端,最终结果恐怕是要成为一笔糊涂账。在南海问题上,国际法有很大的局限,尤其相关方之一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由此可见,从单一视角无法理解南海问题的本质,多种视角可能更为全面、客观。 第二,大国是否应该接受国际法?就在南海仲裁案结果出来之前,美国学者格雷厄姆·艾利森撰文直言:“中国无视南海仲裁是遵循一直以来的大国先例。”大国经常不接受国际仲裁也属常态,这是国际政治中的现实。然而,在一个日趋规则化的国际社会里,没有大国能无视国际法。对中国而言,应该遵守国际法并无疑问,而问题在于哪些国际仲裁可以不接受,这值得学术界群策群力。 第三,如果有些国际法可以不接受,这种选择会有什么后果?对一个成长中的大国而言,最尴尬的局面在于被扣上不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帽子。所以,如何评估和选择,这个有待于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关系学界的深入研究。 截然对立的南海秩序观念 冷战以后,某些重要的事件往往成为中国外交历史的时间节点,这包括1999年的炸馆事件、2001年的撞机时间、2008年的奥运火炬事件和2012年的反日游行事件。此次南海仲裁案,在冲击度上可能比之以往重大事件有所不及,但是在影响上却无疑能够比肩。作为亚太地区的战略要地,作为中国崛起的关键区域,南海的风吹草动无疑会波及到地区秩序。 当前,南海存在两种不同导向的秩序观念。第一种以主权原则为导向,追求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端,主张不管争议国家选择何种方式,都不能违背主权国家的意志,这种秩序观念的坚持者是中国。相对而言,中国是当前国际社会中主权原则的坚定捍卫者,这不仅是基于中国自身的历史,也是基于主权观念跟中国所处位势相匹配。 梳理主权原则的起源要追溯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这一原则是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核心理念。从本质上来说,二战后国际秩序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石的,它既推崇国家主权,亦同时包含着对人权、民族自决和自由航行的肯定。冷战后,普世权利日趋强势,国际社会形成了截然相对的两种逻辑:主权原则主张限制侵犯主权,普世权利坚持可以干涉主权。 理解南海的秩序理念,需要将其置于这一历史情境之下。 由此可以引申出,第二种以国际规则为导向,主张通过国际法或国际规范来解决争端,这种秩序观念的坚持者是菲律宾、越南和美国等国家。其实,这几个国家的初衷并不一致:美国旨在通过捍卫这一理念,以塑造中国的行为,构建一个基于规则的亚太安全秩序;菲律宾和越南则是因为实力较弱,只能靠规则削弱中国在南海上的合法性。 对于中国而言,坚持主权原则固然是我们南海政策之根本,但是忽视国际法无益于维护国家利益。中国政府有必要深入研读国际法,做到熟练应用。毕竟,只有在能够熟练使用的前提下,才能有资格选择不使用。 在南海两种秩序观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中美两国发挥的作用殊为关键,两国的互动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势。一方面,南海成为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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