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非诉执行情况报告(共10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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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非诉执行情况报告(共10篇)

法院非诉执行情况报告(共10篇) 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关于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B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北区龙溪街道××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万州区沙龙×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梁××,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 县太安镇××村7社。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被执 行人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潼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B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A公司工程款1528476元(不含C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1月19日计算至该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C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A公司应获得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C公司不服将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的上述两项判决予以维持。2010年3月31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B公司分布在 全国各地各银行的53个存款帐户,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然后对被执行人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2010年5月6日,被执行人C公司董事长刘C及经理赵××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C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属实,但是至今尚未结算,据估计,大约只欠50万元或60万元工程款,愿意先付50万元到法院案款专户,待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当日,C公司便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本院案款帐户。同时,本院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向A公司进行了告知。A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连续不断地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为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本院于5月 12日成立专案组,并再次对B公司的53个存款帐户依次进行查询,除发现少数账户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冻结外,依然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5月17日,专案组对C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 和冻结。是日下午,C公司董事长刘××带领3名员工冲击我院办公楼,威胁、辱骂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并当着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的面给县上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打电话,称法院的执行严重影响了C公司的生产,威胁说要将他的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一个烂摊子摔在潼南。5月20日,专案组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此后,A公司便多次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5月25日,专案组召集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座谈,并向各方当事人拟定了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各方是否接受?是否合法?二、下一步针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是先B后C?还是选择C?或者只针对B?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不能接受,并且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就本院的这一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而C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履行相应义务,法院不应该对C公司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关于下一步应针对谁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应针对C公司,而C公司却认为应针对B公司。在当天座谈过程中,C公司再次提出工程未结算,愿意在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但A公司和B公司都不同意该意见,认为法院已在(2009)潼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对C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进行了认定,没有再次核算的必要。5月31日,在征得C公司电话同意后,本院向A公司发放了案款50万元。 此后,合议庭对下一步的执行B公司或C公司产生了分 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执行B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执行C公司,2010年6月17日经我院审委会讨论报市一中法院研究室研究,同年9月16日答复:可以直接执行C公司(在其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 得到市一中法院答复后,专案组再次对B公司和C公司 的财产进行了查找。截止11月14日,仅查找到C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余元。最近,我院正在查找B公司和C公司的新开户情况。 11月16日,我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之A公司,A公司 表示,执行局正在尽力执行,A公司不会信访,愿意息访。于是,我院根据《高院信访剔除标准》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市高院剔除了因该案产生的信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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