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中国移动话费有效期被质疑违约.docVIP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移动话费有效期被质疑违约

法学教师“挑战”中国移动“话费有效期” 2fi0f4c5b APP移动弹窗广告联盟平台 本报记者庄庆鸿 中国移动对部分话费设立“有效期”,许多消费者因此遭遇“吞钱”、停机,这个规定是否违约? 为这个问题,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后的第二天,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刘超捷与中国移动徐州分对簿公堂。 合同之外的“霸王条款” 2009年11月24日,刘超捷在中国移动通信江苏有限徐州分的矿大南湖营业厅办理了一张“神州行”手机卡,开通了“月最低消费10元,长话一费,当日生效”的套餐。但刘超捷在2010年11月7日要打电话时,突然发现该卡已被停机。 但奇怪的是,他并非因为欠费被停机。他在7月5日,通过中国移动网站用银联卡网上充值过50元,被停机时,账户中尚有余额11.70元。 这是怎么回事?他到移动营业厅一查,才被告知,这张卡已经“于2010年10月23日因有效期到期而被停机”。 中国移动的话费有效期是指除“全球通”用户外的众多服务,在充值固定金额的话费后,该话费可以在规定的固定时间段内使用,超过这一时间段将会被停机。由于不用支付某类固定的月租费用,移动神州行及联通如意通、长市卡等预付费手机号都涉及话费有效期这一问题。在江苏、浙江等地的移动,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在刘超捷之前,已经有许多移动用户因此陷入了被不断“吞钱”的困境:一边不得不往里存钱,一边话费却“淤积”得越来越多。 “当初办理的时候说没有基本月租,只有一个月6块钱的来电显示,我预存了80元话费,本以为可以用一年的,结果用了不到两个月就停机了,原因是话费有效期到了,要再交话费激活。后来,我就这样一直交下去,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了……不仅没有节省话费,反而要每个月拼命想办法花掉。”“神州行”用户陈先生说。 有用户采取的方法是每次10元、15元交话费,避免被多“吞钱”,但有效期却更短,仅10多天,因此,几乎每个月都无法回避停机的窘境。 长期以来,广大消费者认为这项规定是“霸王条款”,有各地用户状告移动这项规定“不合法”,却难以胜诉。 但是这一次,刘超捷发现至少移动“肯定是违约了”:“中国移动和我签订的《业务受理单》里,没有‘话费有效期’这一条规定限制,签服务合同时也没有告知我有相关规定。而且,在中止服务之前以及之后,也没给我任何通知说中止服务,这不是违约吗?” 因此,刘超捷认为,移动“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构成合同违约”,从而把中国移动徐州分告上了法庭。 移动设置“有效期”违约吗 此案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超捷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判令中国移动“取消话费有效期制度”,恢复自己的手机卡服务,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原告认为:“该号码已开通了‘月最低消费套餐’,再加上‘话费有效期’约束,就构成了双重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移动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中国移动违反《电信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而被告律师认为,移动的话费充值发票处标明了“话费有效期”条款,店堂公告中也写到了这一条,“在办卡时通常工作人员会做出提示告知,一般人都知道”。 “但我们对被告的店堂公告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表示异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根据《入网协议合同》第五项第一条的规定,移动方作出的服务承诺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所谓服务承诺,应该是对顾客的保证。被告的有效期规定,很明显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不是服务承诺,不属于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是否违约没有关联。”原告代理人、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童瑶说。 原告方认为,“话费充值收据”上有“话费有效期”设置,属于单方面事后告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店堂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告知款项,属于无效告知”。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有效期的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享有服务、消费自由的限制,本质上属于强制消费,客观上增加了我方当事人的负担。”王童瑶说。 但原告不能提供当时的话费充值发票,因此,被告律师认为,中国移动在办理该业务时已行使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他人的充值发票作为辅证,这一证据暂未被法庭采纳。 对于原告提出的“业务受理合同”先于“缴纳话费”的工作流程,被告律师提出反对:“二者是同时进行的。” “这说法明显违背了实际情况,办理过中国移动通信业务的消费者肯定知道,操作流程是分先后的,不

文档评论(0)

185****76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