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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共10篇)
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共10篇)
:排查 矛盾纠纷 报告 2016矛盾纠纷会议记录 邻里纠纷 矛盾纠纷案例
篇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如皋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长安如皋建设,凸显大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工作中的特殊功能,强化以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为“两项制度”)为核心的大调解工作责任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性,掌握化解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措施的到位和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效能建设工作会议以及通综委[2009]4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是指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排查、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并向上一级书面报告的制度。报告实行有纠纷报纠纷,无纠纷报平安,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大调解工作的部署
。
点行业、重点问题、重点时期的排查,特殊时期实行日排查报告制度,对10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95%以上,对30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100%。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实行跟踪处理。
1、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2、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3、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4、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九条 排查“零报告”的要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必须对口报送,由各级调解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经同级党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组织对下级上报的纠纷,要及时汇总登记、分流指派、协调处理、跟踪管理、建立档案。
第十条 排查“零报告”的责任主体。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调处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镇(区)党委(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调处中心主任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市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党委书记(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排查分析。各级调解组织每月向上级调解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综治办上报矛盾纠纷综合分析报告。专业性调处机构要同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调解数量和矛盾纠纷的类型;(2)综合分析一个时段矛盾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
(3)对发生的矛盾纠纷明确解决的办法,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的预防措施,对可能激化的矛
盾纠纷的防激化预案;(4)调处纠纷工作成效,特别是成功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案例;(5)深化大调解工作的新举措;(6)做好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2、预防为主、推动工作的原则。
3、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
4、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因党政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对大调解工作不重视,排查矛盾纠纷不到位、不及时或调解人员隐情不报、知情不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力、调处不及时或违法调处;在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对重大疑难和特殊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跟踪回访和督促履行,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责任追究规定:
1、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造成2人(含2人)以上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
2、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放火、爆炸等重特大刑事案件,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或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堵塞、破坏公路、铁路、水运航道等公共交通枢纽设施,造成重大影响的;
4、南通市大调解指导办和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适用对象
(一)责任追究的单位:
1、镇(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2、镇(区)调处中心;
3、村(居)党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4、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 责任追究的个人: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处理种类为:
1、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黄牌警告;
4、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篇二:贾汪区司法局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工作统计表
贾汪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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