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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基金小企业vs合伙
特邀嘉宾: 王晓滨 高能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长
郑锦桥 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长
“成立人民币基金,用人民币基金投资”。这可以说是2007年投资市场最热门的话题了。然而,这种“热”只是“预热”,还不是真正的“热点”。因为无论从基金模式还是操作细节都还只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成型和形成定式,很多操作细节还处于一种探讨与摸索之中。
目前,市场中人民币基金运作的模式主要还是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模式。至于到底是采用公司制好还是合伙制好,目前尚无定论。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明智人会看政策风向,以政策为导向。
为鼓励成立人民币基金,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执行层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大幅度优惠政策,另外还有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都是鼓励性的。然而有多少人真正读懂并仔细研究了这些政策?如果仔细研究这些政策,那么对于成立人民币基金就会有清晰的思路——公司制是国家真正鼓励和推崇的。
据本刊记者掌握的数据显示,目前在国内运作的大大小小的人民币基金有300多支。高能资本与嘉富诚两家公司已分别成立了一支3亿元和5亿元的人民币基金,但他们的模式完全不同,一个是采用公司制的形式,一个是采用合伙制的形式。为此,本刊记者特邀两家公司的负责人,请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成立人民币基金的可操作性。
《投资与合作》:目前在中国操作的人民币基金有哪几种模式?
王晓滨:主要就是两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纯人民币基金、中外合资基金和纯外资基金。以上两种模式及三类资金来源都适用。已有外资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公司制的基金,如瑞士弘迈生物创业投资在天津设立了一支人民币基金。
郑锦桥:按大类可分为市场模式和政府模式。市场模式用市场化的方式来推动,但也会借助于政府。我们在安徽、宁波的项目,就是利用工商联的关系来运作的,即地方政府出一部分资金来支持引导。政府模式就是通过和当地政府的合作去影响民企,比较具代表性的如东海创投,它是由很多个工商联发起设立的,有点半官方性质,总部设在温州。
《投资与合作》:在国外,通行的多为合伙制形式,公司制和合伙制这两种模式哪一个更符合在中国运作?
王晓滨:其实公司制创投及合伙制创投是国际上并行的两种形式。在德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地,创投基金以公司制为主;在美国则以合伙制为主。不同地区的形式选择在其背后往往有深层次的政策原因。因此,我们在分析中国创投基金形式选择时,要首先分析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
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创投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显示了政府对人民币创投发展的重视和鼓励。
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从执行层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大幅度优惠政策,随着大量新资金涌入和各种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第一次出现了新设基金形式选择的辩论。之前广泛应用的有限合伙制同国家大力倡导的企业制创业投资公司是当前主要两种可选择形式。
关于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其中“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指有限合伙制。其背后深层考虑包括了政府监管和税收征管环节的可操作性及税收优惠的公平性等。
税收面临第一个选择是纳税主体:投资者还是在基金本身,由于一个基金往往有数十个甚至更多投资者,故在投资者环节征税的工作量和难度非常大,仅一支基金就可能要面对几十个纳税主体。除此之外,在投资者环节征税,各类企业投资者往往可以通过将从基金所得用于弥补各种形式亏损的方式来避税。而在基金环节征税,纳税主体单一明确,税收核定也比较简单。第二个主要考虑是税收优惠的对象应是企业而非个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应落实在企业身上而非富有的投资者个人。
依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被视为非纳税主体,其税收由合伙人分别缴纳。这样一来,在合伙企业环节无法进行所得税抵扣。在投资者环节享受税收优惠,又面临前面提到的税收优惠应落实在企业而非富有的投资者个人身上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创投税收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创投基金,虽然在有限合伙基金环节不征税,但是在合伙人环节是必须征税的。如果合伙人是企业,按25%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必须按照2000年9月19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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