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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列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5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五)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五)
目录:(四十一)承诺办理北京户口不兑现北师大出版社遭诉被判赔(四十二)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四十三)合同约定保险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四十四)短信请假却被视为旷工,女职员讨说法未获支持(四十五)证据有涂改不予采信,保洁员追索加班费败诉(四十六)发型师手持考勤表,追索加班费胜诉(四十七)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导购员追索加班费胜诉(四十八)劳动赔偿金在劳动监察中的适用问题——江苏常州中院判决陈婷诉常州戚墅堰区人劳局劳动监察案(四十九)仓管员未婚先孕被除名,法院判决撤销单位决定(五十)退休人员竞业限制期内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江苏苏州中院判决赵育森与必佳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四十一)承诺办理北京户口不兑现北师大出版社遭诉被判赔申某于2006年6月研究生毕业,被北师大出版社录用,并与北师大出版社及北京师范大学签订了三方协议。后师大出版社反悔,与申某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为申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给付违约金4万元(已给付)。然而,2008年6月,申某办生育证时,却发现自己的北京市户口并没有办下来。同时申某称因为自己没有北京户口,现就职的公司将其辞退。申某认为师大出版社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其违约行为对自己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包括孩子上户口、上学等一系列问题。遂起诉要求师大出版社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继续履行协议办理北京正式户口,支付因工作被辞退、重新寻找工作、所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和风险及可能失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2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审理中,师大出版社为申某办理了入京户口,申某仍坚持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法院终审认定,师大出版社与申某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约定义务。虽然有无在京户口并非就业的唯一途径,但师大出版社为申某办理户籍的时间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其履约行为存在瑕疵,由此给申某带来不便,师大出版社应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案情及申某提供的有效证据酌定为5000元。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北师大出版社应为原告申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给付申某经济补偿款5000元。(2009.11.12)(四十二)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2008年5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某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2008年8月,赵某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某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2009年7月,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赵某不必交付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的关键在于认清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很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起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各种权利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有的毕业生也不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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