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承担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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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承担者

企业法人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承担者 ??? 【基本案情】?   1986年11月27日至1987年7月13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云集建筑队)先后五次以该队的建筑设备塔吊、搅拌机、灰沙机和房屋作抵押,向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信用社(以下简称称云集信用社)贷款100,000元。1986年至1989年2月,云集建筑队先后归还贷款37,170元,尚欠62,830元。云集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于1989年5月起诉至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云集建筑队欠云集信用社贷款本金62,830元及1987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和尾欠利息143.51元,限1989年7月30日前付清;云集建筑队如到期不能归还上述债务、在处理抵押财产时,云集信用杜有优先受偿权。调解协议生效后,云集建筑队未履行协议,云集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马达由水库管理所对执行标的(抵押的房屋)提出异议。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遂作出[1996]长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另查明:1989年,原四川省长寿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1989]建字第23号文件《关于联合保留“原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的批复》决定,云集建筑队撤销并入长寿县华中建筑队,其债权债务由华中建筑队负责。1989年12月18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出具证明“我乡长寿县云集建筑工程队以及预制场经上级批准全并在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原债权债务由我室负责承担处理”。云集建筑队于1990年2月7日被注销。                【原审裁判情况】   1996年6月10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云集建筑队己于1989年12月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长寿县工商局于1990年2月同意注销该建筑队的营业执照,该建筑队己不存在,无法定给付义务主体。遂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抗诉及其理由】   云集信用社不服上述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后,于2000年10月19日以如下理由是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根据1989年11月23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联合保留“原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的批复》决定,云集建筑队撤销并入长寿县华中建筑队,其债权债务由华中建筑队负责。因此,云集建筑队虽然注销,但华中建筑队继承了其债权债务,应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归还云集信用社贷款的民事责任。   其次,1989年12月,作为云集建筑队主管部门的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向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我乡长寿县云集建筑工程以及预制场经上级批准合并在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原债权债务由我室负责承担处理”,之后,云集建筑队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因该乡镇企业办公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其主管单位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人民政府应作为被撤销的云集建筑队债务的法定给付主体,应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再审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长寿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该院经再审后认为,云集建筑队于1989年11月23日被并入长寿县华中建筑队,1990年被有关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其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原审认定云集建筑队己不存在,无法定给付主体而裁定终结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撤销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1996]长经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                  【点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怎样确定诉讼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承担者的法律适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关企业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没有私有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变更,通常表现为被解散(或撤销)、分立、合并。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对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律制度规定由其吸收单位为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没有吸收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享有权和承担义务。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是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宪法原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解散(或撤销),由其主管单位组织的清算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或者由作出决定的主管机构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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