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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饮用水安全是我们责任
保护饮用水安全是我们的责任
摘要:兰州市区唯一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出苯含量超标,超过国家10微克/升的限制标准近20倍。这个新闻报道之后,就已经引起了很多市民的恐慌和抢购矿泉水的行为。这一问题说明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对饮用水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还有一定的局限。下面就如何保护饮用水安全谈谈我个人观点。
2014年4月11日上午11时,有媒体报道称,兰州市区唯一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出苯含量超标,超过国家10微克/升的限制标准近20倍。这个新闻报道之后,就已经引起了很多市民的恐慌和抢购矿泉水的行为。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发布通告称,未来24小时兰州市自来水不宜饮用,兰州市区将降压供水、限制生产性通水,并向市民提供免费饮用水。官方确认自来水苯超标消息加剧了市民的恐慌,并抢购纯净水,市区内各大超市的瓶装水被抢购一空,一些商家趁机提高矿泉水价格。为应对这一事件,兰州市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运北线自流沟、排空受到污染的自来水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我国的最早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是在八十年代制定的,关键是有法没有依,问题在这个地方。我就从《水污染防治法》开始,关于规范油类污染物污染水体的环境法的立法具体的单行法有这么一些,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这两部法律当中它都有一个共同的条款,就是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制度,它是制定的最详细的一个制度,也是跟今天的话题最密切相关的一个制度,另外就是在固废法当中,它也有特别零散的一些条款体现出如何规制油类废物污染环境如何进行防治,这是目前在我们三部法律层面上的立法进行的规定,它们之间特别欠缺体系性,不衔接,而且它们是特别原则的,因此它们是没法操作的。
另外,除了法律层面,在具体的环境标准制度当中,有大量的条款,关于规范油类物质或者石油企业造成污染的这样一些检测、管理的一些制度、标准,其中有一个2006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7年7月1号施行的,这也是目前最为规范的关于处理引饮用水污染过程中或者饮用水检测中的具体问题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特别严格,它规定了106项水质检测项目,因此把它叫做“水质106项”,这是很著名的一个条例。这里面一些问题我要简单呈现一下,因为它与史老师今天讲的这个主题或者说背景素材是相关的。这106个项目中其中有9个项目,它是对人体造成最为严重损害的项目,这些项目里面规定它是一天检测一次;除了这9个,接下来次重要的42个检测项目它是规定每一个月检测一次。大家可能从媒体里听到,威立雅说我们这次检测出来是偶然检测出来的,应该是半年检测一次的,那么它把这个标准置于何地呢,这里面的问题是没有法律吗,是制度缺失呢还是制度无效呢?
在制度里面还有一个特别疲软的问题就是在咱们国家环境保护立法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疲软,尤其是《水污染防治法》特别软,因此好多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环境保护立法它其实是一团橡皮泥章,就是它的效率是很不强的,最明显的地方就体现在法律责任条款上,在环境法当中不光是环境保护基本法还是污染防治法的六法和它的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自然资源保护法当中的十一个门类,十一个单行立法,它们法律责任条款都是很松散的,这是从环境行政的这个角度来讲。环境执法者他要对污染企业或者环境损害者处以罚款,它的最高限额是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所以吉林石化分公司在2005年松花江水体污染当中,它是交了100万罚款,另外自愿多交了50万,按法律它交不了那么多,这个造成什么问题呢。就是当下,大规模的一些企业,尤其是国家石油炼钢这样一些企业它宁可排污宁可交罚款也不想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环境法就是形同虚设的。因此,现在第四稿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学者要求一定要加大法律责任处罚的力度,其中引入了一个突破行政法原理的一个制度,叫按日计罚制度。因为,行政处罚有个原理就是一事不再罚,所以环保局它罚了排污企业之后接下来对同样的行为不能再罚了,所以,排污企业它是肆无忌惮的。如果我们引入按日计罚制度,今天你罚一次,今天是一个行为我处理完了,明天有此行为继续再罚,按日计罚制度显然它的效果要明显一些。
首先,我认为,法律制度的健全是必然的。在这之中要处理好不同门类的立法的衔接,尤其是立法当中的法律衔接,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这两部现行法律以及正在起草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如果衔接不好,这三部法律就是各行其是的,它们对于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方法不一样,导致有些机关可能会推责。另外一个法律责任的完善中,必须要加强法律责任的立法。比如说按日计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第一稿是我同我的导师起草的,这个草案我们做的特别详实,结果在下半年的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把按日计罚还有划片区的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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