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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概念_特征和分类
1.1.1税收的概念 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而且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税收经济学上,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权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其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性,由此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特定的征纳关系,因而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依法征税必须相对明确、稳定的征收标准,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素的规定之中,从而使税收具有标准法定性或称固定性的特征。
正因如此,有法学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将税收概念界定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1.1.2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纳税人征税,法律的强制力是导致税收的强制性特征的最直接原因。即税收的征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纳税与否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征税的要件,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税收在交纳性质上具有无偿性。即国家的征税过程,就是把纳税人所有的这部分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不再返还给原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第三,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法定性。税收的法定性来源于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要素,即通过税法把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和征多少税预先固定下来,不仅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而且国家也只能依法定程序和标准征税。
1.1.3 税收的分类
对于税收究竟应当如何分类,自亚当·斯密以来,许多学者就一直在研究,并形成了“税系理论” 。在税收理论上,对于诸多税种,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有按税收物质形式分类,有实物税、货币税;按计税依据分类,有从量税和从价税;有按课税环节分类,分生产环节课税、投资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按课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财产额课税和特定行为课税;按税收负担转嫁难易程度分类,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分;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来分类,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按税率形式分类,有比例税、累进税和定额税;按纳税人分类,有法人税和自然人税;按课税对象与纳税人有无直接关系,有对人税和对物税等。可见,税收的分类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固然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但是税收如何分类,直接影响到一国税收实体法体系,影响到一国的税制建设,也影响到一国的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法学研究。现将其中较为重要的分类略述如下:
1.直接税与间接税
根据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凡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而是由纳税主体直接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直接税以所得额或财产额为课税对象,税源比较固定,较易适用累进税率,对经济能起重要调节作用。但由于税负不可转嫁,纳税人普遍感到负担重,抗拒心理较强,偷逃漏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税款损失不易控制,如各类所得税。
凡是税负可以转嫁他人,纳税主体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而真正的负税人并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的税种,即为间接税。间接税的课税对象则更为广泛、稳基宽、税源稳定、税收收入可随生产、经济的发展而增加。且由于税款可计入成本,影响商品价格的高低,故对纳税人降低消耗,节约成本能起积极的导向作用。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税负可以转嫁,因此负担人的负税感不强,征收时阻力较小,征收成本较低。如各类流转税。
这种分类对于研究税收归宿、税法的宏观调控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从量税与从价税
根据税收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凡以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容量、面积等为标准按照固定税额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或称“从量计征”。 从量征税比较简单,但它往往不能反映课税对象价格的升降,在通货膨胀的经济时期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故一般针对价值较为稳定的特殊商品在特定的环节开征从量税。如资源税、车船税等税种就实行从量计征。
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或称“从价计征”,它的特点是必须将课税对象的价值换算为可以直接衡量的货币单位,其税额可随着价格的上涨而增加,故在商品流通领域大量采用。 如增值税、营业税等都是实行从价计征。
这种分类有利于研究税收与价格变化的关系,便于国家相机实行相应的经济政策。
3.中央税和地方税
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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