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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 民法学基础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
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 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
3、民法的含义
1)法律部门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学
第二节 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 —— 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致罗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 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
罗马私法的体系
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
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私法自治
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1804)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2)德国民法典(1896) 创立“五编制”
3)日本民法典(1898) 拿来主义
4)瑞士民法典(1907) 民商合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不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的作用
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
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法、废除伪法统
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第一次 1954-1956;第二次 1962-1964;第三次 1979-1982;第四次 1998-2002.12.17(民法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审议);第五次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标志
第三 节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保障民事权利为内容 “权利和权力”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权利的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和义务”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2)划分公私法的意义:尊重意思自治,尊重私权、明确法律责任的性质
3、民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独立的主体——经济人、市民阶级
2)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者
3)债权关系 ——商品交换
第四节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1、传统民法的体系
2、传统民法的体系-2
3、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2、民事主干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道路交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民事特别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4、商事特别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缺点:缺乏一部系统的基本法——《民法典》,导致民法法律体系不够严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也不明确。
4、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
200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共分九编,共有1209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
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第六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1、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之间的习惯法
2、两者间联系:私法性、普通法与特别法
3、两者间区别:主体、调整对象、具体制度
4、民商分立(法、德、日、西、葡、荷、比)和民商合一(瑞士、意、俄、中)
二、民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含义的变迁 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社会经济法说(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法等)
2、两者间区别:性质、主体、社会关系、方法、目的
三、民法与劳动法
1、劳动法与民法的分离
2、两者的区别:性质、目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方法、内容
3、劳动合同和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第六节 民法的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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