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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D章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九
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 (a) 取消或暂时吊销该牌照;及
(b) 要求船东或其代理人在通知给予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牌照交付处长。(2) 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按根据第(1)款给予的通知的要求而交付遭取消或暂时吊销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48D章 第35条正式牌照、临时牌照的取消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不损害第31、32、33及34条的原则下,如处长认为在顾及各考虑因素下,任何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不适宜继续有效,则处长可取消该牌照。
(2) 如处长拟根据第(1)款取消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他须就他拟如此行事及其理由向船东给予书面通知,而在通知给予后7个工作日届满前,处长不得取消该牌照。
(3) 如处长根据第(2)款向本地船只的船东给予通知,而在该款提述的7个工作日届满前,船东向处长提出因由并令处长信纳不应取消有关牌照,则处长不得基于所给予的通知内所列的理由而取消该牌照。
(4) 如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根据第(1)款遭取消,则处长须藉向船东给予书面通知,将取消一事告知船东并要求船东于该通知给予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牌照交付处长。
(5) 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遭取消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并无按根据第(4)款给予的通知的要求交付,则有关船只的船东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48D章 第36条违反条件及限制
附注:
尚未实施
第3部
与本地船只有关的规定及限制
如对任何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附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遭违反,则有关船东、其代理人及船长每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D章 第37条拥有权证明书所载详情有所变更的通知书
附注:
尚未实施
(1) 根据第11条于拥有权证明书上指明的详情如有任何变更,则有关本地船只的船东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话)须于该项变更发生之后7个工作日内─
(a) 以书面将该项变更通知处长;
(b) 向处长提供令处长能够核实所通知的变更所需的一切资料;
(c) 向处长交付─
(i) 拥有权证明书;及
(ii) (在需要修订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以反映所通知变更的情况下)上述牌照或允许书;及(d) 就该变更通知书缴付订明费用。处长须修订该拥有权证明书以及(如有需要的话)该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或发出或给予新的以作替换的上述文件,以反映所通知的变更。
(2) 如第(1)款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遭违反,有关本地船只的船东及其代理人每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3) 凡第7、8、22或25条(而第22条包括藉第29条而适用的第22条)规定须就任何变更向处长给予通知,本条不适用于该项变更。
第548D章 第38条拥有权证明书号码须予标记
附注:
尚未实施
(1) 每艘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及其每艘附属船只均须在甲板室两边船舷最易被看见的位置,或在船体两边最易被看见的位置,髹上或永久附加或架设以下标记─
(a) (就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而言)该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号码;或
(b) (就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的附属船只而言)该艘领有证明书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号码加尾标字母“D”,但如有多于一艘附属船只,则各附属船只的尾标为“D”、“D2”、“D3”,余此类推。(2) 拥有权证明书号码须采用数目字标示;该等数目字、属于该证明书号码一部分的每一英文字母、以及尾标(如有的话)的颜色须与其所在表面的颜色成鲜明对比,而─
(a) 就总长度不超过10米的船只而言,每个数目字、每个字母以及尾标─
(i) 高度最小须为70毫米;
(ii) 除数目字“1”外,濶度最小须为40毫米;及
(iii) 标记线条在每一点的宽度最小均须为10毫米;(b) 就总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24米的船只而言,每个数目字、每个字母以及尾标─
(i) 高度最小须为150毫米;
(ii) 除数目字“1”外,濶度最小须为90毫米;及
(iii) 标记线条在每一点的宽度最小均须为20毫米;及(c) 就总长度超过24米的船只而言,每个数目字、每个字母以及尾标─
(i) 高度最小须为300毫米;
(ii) 除数目字“1”外,濶度最小须为170毫米;及
(iii) 标记线条在每一点的宽度最小均须为40毫米。(3) 如第(1)或(2)款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遭违反,则有关船只的船东、其代理人及船长每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4) 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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