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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D章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五
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 (a) 他须出示有关证明;
(b) 如他是证明书所指名船东或其代理人,他须出示拥有权证明书和缴付订明费用;及
(c) 如他是申请在证明书中予以指名为船东的人或该人的代理人,他须述明该项申请的详情。(4) 处长可应请求而修订根据本条作出的批注。就修订批注而提出的请求─
(a) 须按照经必要的变通后的第(2)及(3)款提出;及
(b) 须附同表示同意修订的同意书,而该同意书须由按揭或租购协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一方签署,但无须由提出请求的人或由他人代为提出请求的人签署。
第548D章 第15条正式牌照的申请
附注:
尚未实施
正式牌照:
申请、发出及续期
(1) 如有就本地船只发出正式牌照的申请,而申请人令处长信纳在顾及各考虑因素下适宜发出该牌照,则处长可发出该牌照。
(2) 为第(1)款的施行而就本地船只提出的申请可由以下的人提出─
(a) 证明书所指名船东或其代理人;或
(b) 申请在证明书中予以指名为船东的人,或该人的代理人。(3) 申请须以指明表格提出,并须附同订明费用。
(4) 申请须附同关乎有关船只的以下文件或其核证副本─
(a) 在顾及该船只以或将以何类别及何类型领有证明书和该船只拟用于的服务下,根据《验船规例》该船只须有的验船证明书;及
(b) 在顾及该船只以或将以何类别及何类型领有证明书和该船只拟用于的服务下,根据《保险规例》该船只须有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5) 处长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为决定该项申请而合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文件。
(6) 处长如拒绝任何发出正式牌照的申请,须将拒绝一事及拒绝理由通知申请人。
(7) 正式牌照的格式由处长决定。
第548D章 第16条正式牌照的有效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的有效期由处长决定并于该牌照内指明,但不得超逾自该牌照发出日期起计的12个月。
第548D章 第17条正式牌照的续期
附注:
尚未实施
(1) 本地船只的船东或其代理人可于该船只的正式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的2个月内,申请将牌照续期。
(2) 第15及16条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根据第(1)款就正式牌照续期而提出的申请,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根据第15条就发出正式牌照而提出的申请。
(3) 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如于该牌照有效期届满前获续期,则该项续期于有效期届满翌日生效。
第548D章 第18条正式牌照所附加的条件及限制
附注:
尚未实施
(1) 处长可在顾及各考虑因素下,对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附加─
(a) 任何条件;或
(b) 关于该船只只可在某些指明遮蔽水域、避风塘或香港水域其他范围内往来航行的任何限制。(2) 处长可在顾及各考虑因素下,修订对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附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并可要求船东或其代理人将牌照交付予他,以供修订。
(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按根据第(2)款提出的要求交付正式牌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D章 第19条临时牌照的发出或续期
附注:
尚未实施
临时牌照:
申请、发出及续期
(1) 凡─
(a) 本地船只不符合获发正式牌照或将正式牌照续期的条件;或
(b) 本地船只的正式牌照根据第32条当作在等待验船证明书发出期间被暂时吊销,处长可应就该船只发出临时牌照的申请、在申请人令处长信纳在顾及各考虑因素下适宜发出该牌照的情况下,发出该牌照。
(2) 为第(1)款的施行而就本地船只提出的申请可由以下的人提出─
(a) 证明书所指名船东或其代理人;或
(b) 申请在证明书中予以指名为船东的人,或该人的代理人。(3) 申请须以指明表格提出,并须附同订明费用。
(4) 临时牌照的格式由处长决定。
(5) 临时牌照的有效期由处长决定并于该牌照内指明,但不得超逾自该牌照发出日期起计的12个月。
(6) 本地船只的临时牌照可应于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的2个月内提出的申请而续期;而第(1)至(5)款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就临时牌照续期而提出的申请,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就发出临时牌照而提出的申请。
(7) 本地船只的临时牌照如于该牌照有效期届满前获续期,则该项续期于有效期届满翌日生效。
(8) 处长如拒绝发出临时牌照或拒绝将该牌照续期,须将拒绝一事及拒绝理由通知申请人。 (2004年第63号法律公告)
第548D章 第20条临时牌照所附加的条件及限制
附注:
尚未实施
(1) 处长可在顾及各考虑因素下,对本地船只的临时牌照附加─
(a) 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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