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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主编 徐春林、李玉香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1.1 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2)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6.1.3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1842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项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一百多年。 本章小结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范畴。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早期信奉英国“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后来发展为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严格责任理论。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为解决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产品责任问题,其核心为确定准据法。《海牙公约》规定了四种确定准据法的依据:(1)损害地;(2)直接受损害人的惯常居住地;(3)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4)直接受损害人的产品取得地。除(4)所在国的法律不能成为准据法外,其余三地所在国的法律都可以成为准据法。但这些依据必须结合适用。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2.试述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种归责理论。 3.简述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 第6章 产品质量法 6. 1产品责任法概述 6. 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6. 3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6.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复习思考题 本章小结 6.5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6.1.2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的赔偿关系。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2)担保责任理论 (3)严格责任 6.2.2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提出的抗辩依原告起诉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6.2.4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1)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的辖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法”(Long-Arm Statute),又称“伸长司法管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往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致。一般采用“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num Contact)标准。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2)法律的适用 产品责任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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