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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陆承业等诉张淑霞等分割受益人的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案︰
陆承业等诉张淑霞等分割受益人的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案
案 ??情????原告:陆承业,男,死者陆启春之父。????原告:蔡相女,女,死者陆启春之母。????被告:张淑霞,女,死者陆启春之妻。????被告:陆青,女,陆启春、张淑霞夫妇之未成年女儿。????第三人: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陆启春生前系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一公司)木工,1988年6月被中国建筑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派往美国关岛太平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建筑公司)工作,合同期2年。期间,太平洋建筑公司对包括陆启春在内的全体劳工向美国关岛中库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岛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1989年12月26日,陆启春在关岛工作时被玻璃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陆启春留有遗产1892.50美元及衣物,被其父母取回。陆启春生前曾带回彩电、金首饰及1000美元等财产,实物所值为1165美元。陆启春生前未留下遗嘱。陆启春死亡后,其父亲陆承业、母亲蔡相女以死者亲属名义写信到美国,追索雇主责任保险赔款,并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关岛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答复时均未向死者亲属提供被保险人投保时指定受益人的依据,而是按美国雇员赔偿法有关条款规定,确定陆启春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为其配偶张淑霞和女儿陆青(8岁),并告知按死者平均每周工资210美元计算,配偶每周应获得35%,女儿每周应获得15%;职业死亡最高赔偿额为4万美元。美国寄了一个月的保险赔偿金840美元后,张淑霞、陆青即向美国提出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要求。1991年4月,美国关岛政府劳工部工人赔偿委员会批准关岛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申请,并将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指名汇给张淑霞。1991年7月,张淑霞领取这笔保险赔偿金后自愿捐赠2万美元给市建一公司,市建一公司以解决张淑霞工作调动、生活及偿还陆启春国外债务为由,接受了赠与,双方遂办理了公证手续。陆承业、蔡相女也主张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张淑霞、陆青不同意。1992年4月,陆承业、蔡相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陆启春遗产,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一审追加市建一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2000美元作为陆启春遗产继承,但在保险赔偿金权属问题上三方当事人各执己见。????
审 ??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陆启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死者陆启春系中国公民,对于美国关岛保险公司与太平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的4万美元人身保险金,因陆启春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已邮回国内,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原、被告双方应为保险金的受益人,4万美元应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张淑霞单方处分这笔财产,捐赠第三人2万美元行为无效。第三人以解决张淑霞的工作、生活及偿还陆启春债务为借口向张索取2万美元,其理由不足,其行为侵犯了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条,《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启春遗产2000美元,由陆承业、蔡相女、张淑霞、陆青各继承500美元。????二、保险赔偿金4万美元,由陆承业、蔡相女各分得9000美元,张淑霞分得12000美元,陆青分得1万美元。????三、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张淑霞保险赔偿金2万美元。????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张淑霞、陆青、市建一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原审法院适用中国继承法,判决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归原、被告四人所有不当为由,要求适用美国有关法律,将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判归与张淑霞、陆青所有。????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二审期间,张淑霞除坚持自己的上诉请求外,又以当初赠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翻悔赠与,要求市建一公司返还2万美元赠与款,市建一公司则不同意返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继承案件和保险赔偿金权属案件的合并审理。在继承案件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继承人陆启春遗产范围为2000美元,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原审法院对此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保险赔偿金权属案件中,引起原、被告争议的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是因为太平洋建筑公司与关岛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而取得,该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和保险合同履行地均发生在美国关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确认该案为涉外民事关系。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属于动产物权,对涉外动产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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