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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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23.09); 二、税号19.01所称“细粉”及“粗粉”,是指: (二)其他章的植物细粉及粗粉,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及粗粉(应分别归入税号07.12、11.05和11.06)。 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裹巧克力的食品以及税号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税号18.06)。 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税号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总 注 释 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作食品的许多调制产品,这些调制产品直接从第十章的谷物、第十一章的产品、其他章的植物质食物粉(例如,谷物粉、淀粉、果粉、其他植物粉)或税号04.01至04.04的货品制得。本章还包括糕饼点心及饼干,不论是否含细粉、淀粉或其他谷物产品。 19.01,产品的可可含量一般可通过将可可碱和咖啡因含量相加后乘以因数31而计算出来。 本章不包括: (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税号19.02所列包馅产品除外)(第十六章)。 40%及以上的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调制食品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税号04.01至04.04所列产品的调制食品(税号18.06)。 09.01)及其他焙炒咖啡代用品(例如,焙炒大麦)(税号21.01)。 04.01至04.04所列产品为基料的奶制蛋糕、餐末甜点、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食用粉(通常归入税号21.06)。 23.09)。 ? 19.01 麦精;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号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10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20 — 供烘焙税号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90 其他 ? 一、麦精 麦精是通过浓缩麦芽水溶液制得。 不论是块状、粉状或稍粘液状的麦精均归入本税号。 加有卵磷脂、维生素、盐等的麦精,只要未成为第三十章的药品,仍归入本税号。 麦精主要用于配制婴幼儿食品、营养食品或烹饪用品,并可用于制药。胶粘状的可不需进一步加工,直接用于烘烤食品或用于纺织工业。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17.04的含麦精糖食。 (三)麦芽酶(税号35.07)。 40% 其他物质可作为辅料加入,例如,加入乳、糖、蛋、脂、油、胳蛋白、白蛋白、谷朊、香料、色料、维生素、果子或其他物质以增强其营养价值,也可加入可可,但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占整个食品含量应低于40%(参见本章总注释)。 20%的食品除外(第十六章)。 (一)所称“细粉”及“粗粉”,不仅指第十一章的粮食细粉及粗粉,还指各章所列植物质食物细粉、粗粉及粉末,例如,豆粉。但不包括干蔬菜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07.12)、马铃薯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11.05)及干豆类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11.06)。 本税号的食品可以是液状,也可以是粉状、粒状、面团状或其他固体形状,例如,条状或盘状。 这类调制食品通常通过用乳或水简单混合或煮开,就可制成饮料、稀粥、婴幼儿食品、营养食品等,也可用于做饼、布丁、乳蛋糕或类似食品。 本税号的调制食品还可作为食品工业的中间产品。 本税号主要包括: 1、通过蒸发加了糖和细粉的乳所得的细粉。 2、由蛋粉、奶粉、麦精及可可粉组成的调制食品。 3、米粉香饼,由米粉、各种淀粉、甜橡果粉、糖及可可粉组成并用香草加味的调制食品。 4、由谷物细粉与果子细粉(通常还含有添加的可可粉)或由果子细粉与添加的可可粉混合组成的调制食品。 5、用奶粉和麦精(不论是否加糖)制成的麦精乳及类似食品。 6、德式团子,其成分有硬麦粗粉、谷物细粉、面包屑、脂肪、糖、蛋、调味香料、酵母、果酱或水果。但以马铃薯细粉做基料的食品归入第二十章。 7、揉好的面团,主要由谷物细粉加糖、蛋、脂肪、水果组成(包括已模制或已制成最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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