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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34股东权利
专题二 股东权利 一、股东范围 (一)股东范围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 (二)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几个问题: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 2、没有国籍和住所的要求 二、股东权利的取得与证明 相关法条:F32、33、131、133 (一)取得:只要有出资,公司设立后即取得股东权利,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思考题:非法收入出资的结果? (二)证明:出资证明书和股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股东名册---公司留存的花名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仅记载记名股东; 2、工商登记---我国公司法只要求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股东持股情况,对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作要求。 三、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收益分配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思考题:公司是否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二)优先认购权(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例外约定除外。此乃公司原来的股东享有的一种优先权,优先认购权允许例外排除。 (三)参与管理权 出席股东大会权利、投票表决权、提议权、提案权、召集主持权、建议咨询权等。 (四)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保障)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程序: 第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二、公司可在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拒绝须说明理由; 第三、如被拒绝,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账之诉---六种诉讼之一)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查阅而不能复制; 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查阅的特有项目。 (五)股东诉权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二种诉讼) (1)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持股180天以上且持股1%以上的股东。 股东的交叉请求: 董高侵权,请求监事会; 监事侵权,请求董事会。 (2)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或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点:用尽内部救济,后以自己名义。 2、股东直接诉讼(F153\第三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撤销决议诉讼(F22\第四种)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总结:内容违法无效;内容违章可撤销、程序问题可撤销。 4、其他诉权: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权、股权回购请求诉权、查账之诉。 专题三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消极)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型犯罪受5年限制)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破产、违法经营责任三年且必须负有个人责任)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人员也不得擅自兼任公司职务。 后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监或聘任高管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董、监、高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 (一)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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